壹份信用證可以有六到七個當事人。它們是:
1.信用證的申請人是銷售合同的買方。
2.開證行通常是申請人所在的銀行。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存在委托關系。
3.受益人是銷售合同中的賣方。
受益人有權享有信用證的利益。當受益人接受開證行開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時,他們就形成了以信用證條款為內容的合同關系。受益人與申請人沒有直接關系。至於他們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那是另壹個問題。
4.通知行受開證行的委托,負責通知信用證的受益人,通常是賣方所在的銀行。
通知行和開證行是委托代理關系,通知行和受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
5.議付行,即願意購買或貼現受益人根據信用證開具的匯票的銀行。
6.付款銀行是信用證中指定的付款銀行。
7.保兌行,即願意對開證行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承擔保兌責任的銀行。在信用證的多方當事人中,不壹定有保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