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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的作用是什麽?

法律分析:如果離婚是法院判決的,那麽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因為法院生效後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當事人不需要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變更為離婚證。但是離婚判決書要和有效證件壹起使用。在法院不主動出具判決生效證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在收到離婚判決書後,應在文書生效後及時向法院申請出具生效證明,以免日後辦理相關事務時造成不必要的延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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