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降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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