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確認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
解釋本條關於電子交易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
電子交易合同是電子買賣合同,即買賣雙方以數據電文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在網絡條件下交易關系的協議。根據合同主體的不同,電子交易合同主要分為:商業機構之間的電子合同(B to B模式)、用戶之間的電子合同(C to C模式)、商業機構與用戶之間的電子合同(B to C模式)、商業機構與政府機構之間的電子合同(B to G模式)以及用戶與政府機構之間的電子合同(C to G模式)。
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必須符合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法的規定是根本,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是必要的補充。雙方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爭議的,更多適用合同法關於電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相關規定;如果涉及到合同當事人的認定、電子采購訂單的證明效力等問題,則應更多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