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惡意保全,屬於申請保全人的過錯,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如果申請財產保全妨礙了對方的正常生產經營,無助於自己債權的實現,則應認定為惡意。出於報復和憤怒,以幹擾對方正常生產經營為目的,惡意保全對方財產的,申請人可以請求賠償。
濫用財產保全權的危害及後果
1,浪費司法資源。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必然增加法院財產保全的工作量,進壹步加劇案多案少的矛盾,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2.增加調解難度。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更加激烈,債權人認為自己掌握主動權,不同意向債務人讓步,增加了法院調解的難度,不利於糾紛的有效解決。
3.損害司法權威。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法院最終判決金額通常遠小於被查封的標的,造成債務人對法院的誤解,壹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4.侵害對方利益。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壹般會影響債務人的生產或生活。尤其是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部分負債企業將陷入生產經營困境,利益受損嚴重。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的;
(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的罰金和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