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改造工程為小型工程,不需要施工許可證;
2.對於大型項目,需要建築許可證。
以下項目不需要施工許可證: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小型項目;
2、作為文物保護的建設項目;
3、搶險救災項目;
4、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建設報告;
5.軍隊住房建設;
6.搶險救災工程、臨時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紀念性建築和文物保護古建築修繕工程、軍宅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
綜上所述,根據有關規定,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裝飾裝修,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法律依據: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裝飾裝修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定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