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管理範圍是指各類塑料餐具、容器、生產管道、傳送帶、包裝材料等。與食物接觸的食品,以及使用的合成樹脂和添加劑。
第三條凡加工、銷售和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合成樹脂及加工塑料制品應符合自身衛生標準,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得經營或使用。
第五條酚醛樹脂不得用作餐具、容器、生產管道、傳送帶等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
第六條生產塑料餐具、容器和包裝材料所使用的添加劑應當符合《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添加劑使用衛生要求》。
第七條加工塑料餐具、容器和食品包裝材料,不得使用再生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須在醒目位置印有“食品用”字樣。
第八條生產塑料餐具、容器、包裝材料及其原料的單位,必須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批準,方可生產。在生產、運輸和儲存過程中,應防止有毒化學品的汙染,生產企業不得同時生產有毒化學品。
第九條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免費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出具正式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