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證工作;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證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申請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與其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符合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有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和設施;
(五)具有並有效運行確保檢驗檢測活動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和完整性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技術規範的特殊要求。
第十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分為壹般程序和通知承諾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必須采用壹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諾程序外,檢驗檢測機構可以自主選擇資質認可程序。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實行網上審批,符合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出具資質認定電子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