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延長出資期限。
即使出資期限已過,公司章程自由規定的“出資時間”仍可通過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延長。《公司註冊資本登記條例》規定:“股東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的數額、出資的時間和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變更時,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
延長出資期限不中止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修改後的章程只有備案後才有公信力,外部第三方才能知道股東出資的期限。公司債權人如何要求股東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取決於公司債務是在公司章程修改備案之前還是之後形成的。
(1)債權人仍有權要求股東對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前發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基本原則,股東不按時繳納出資,已構成實際違約。這種違約的客觀事實不會因為股東自行修改公司章程、延長出資期限而改變,因為股東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因此,外部債權人原本享有的向股東要求補充賠償的權利,不能因為股東自行修改公司章程而喪失,這對外部債權人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