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勞動者應提前30個工作日離職,但在試用期內可以在3日內通知單位。單位未訂立合同,未繳納保險的,勞動者無需提前30日,可以隨時提出辭職,可以要求單位繳納保險,並在未簽訂合同期間加倍支付工資。如果協商不成,他可以去部門或者申請和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考以下文件: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4;出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勞動者要辭職,不需要提前3、30天。甚至在辭職的情況下,可以向單位索賠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