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現在階段性、集中性宣傳較少,經常性、廣泛性宣傳較少,主管部門宣傳較多,多部門聯合宣傳較少,宣傳工作深度和廣度不夠。壹些行政部門和公眾對《律師法》的知曉率不高。壹些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對律師制度不了解,對律師的職能和執業活動認識片面。
2.法律行業整體發展不夠均衡。
我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數量不足,發展不平衡:壹是我區683個村(社區),只有2家律師事務所,28名律師;二是訴訟業務較多,非訴訟業務較少,民商事、刑事案件等傳統業務律師較多,金融、證券、知識產權保護、反傾銷等高端業務領域律師較少,律師培訓有待加強。
3.律師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中的作用需要進壹步加強。
目前,我區律師通過參政議政、接待領導信訪、擔任法律顧問等方式服務政府法治建設,但律師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不夠,工作經費保障不夠,律師的積極性沒有充分調動起來。
4.少數律師的專業素質不高。
律師個人大局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他們不是鉆研業務,而是試圖通過建立關系網和尋找方法來實現個人目標。個別律師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少數律師缺乏專業素質,導致執業不規範、責任心不強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