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人也屬於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遵守壹切法律法規。那麽聾啞人當然應該遵守刑法。根據《刑法》第四條:“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從上述刑法中的明文規定可以看出,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都是平等的。當行為人觸犯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將被判處承擔與其刑事責任相稱的刑罰。因此,聾啞人犯罪,在滿足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下,將被判處與罪行相稱的刑罰。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擬任證人所在地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