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定義務的老年人在代替成年子女撫養孫子女過程中發生經濟損失的,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法)第壹百二十壹條的規定,請求受益人(成年子女)償還所發生的必要費用。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1058條(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平等權利,都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義務。
第壹百二十壹條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因此支付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