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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民法典中放縱危險原則的理解

法律分析:自擔風險原則,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或其進入的環境中含有特定的風險因素,且其仍自願參與,那麽損害後果將自擔風險。冒險也叫自願損害、冒險、冒險。

就損害後果而言,承擔自擔風險的責任必然要求損害結果的存在;在因果關系方面,自我放縱的危險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要求被害人自願參加文體活動,參與者無傷害故意或重大過失;在適用領域上,風險承擔規則僅適用於文化體育活動。

民法典中的風險承擔條款有助於消除當事人參與體育活動時的法律疑慮,有利於當事人積極參與體育活動。自我放縱的風險歸責原則還可以保護體育活動的組織者或參與者免受訴訟,使其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前提下放心組織活動。民法典規定的自我放縱風險規則可以促進全民理性積極參與體育活動,提高體育活動的效率和質量,對加強和完善體育法治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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