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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費用墊付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工傷事故往往是突發事件,對受傷工人的搶救和治療迫在眉睫,對受傷工人的鑒定也需要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及地方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待工傷職工認定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實踐中,待遇以賬單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結束或基本結束的情況較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住院費用和傷殘補助金壹並支付給用人單位的情況也較多。在上述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費用中扣除墊付費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治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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