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券比例支付;
(二)已登記的抵押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清償的;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二)已登記的抵押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清償的;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四條* * *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參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