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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級訪問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信訪條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引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完善依法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的機制,進壹步強化屬地責任,積極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逐級表達訴求,不支持、不接受越級上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十條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信訪人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直接到上級行政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其上級行政機關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復查意見,上壹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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