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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責任險的免責條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責任險的免責條款為:1。醫療責任保險不負責賠償故意和無過錯造成的損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常規的,可能存在過錯;並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人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因過失造成患者死亡、殘疾、功能障礙的《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保險公司可以賠償可以轉移到醫療責任保險的損失。但作為責任免除,故意造成的損失不能由保險公司承擔,而是由醫院和相關醫生承擔。2、醫療責任保險不負責精神損害賠償。醫院不能將精神損害賠償轉嫁給保險公司,也就是說,如果遭受醫療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屬想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還是要向法院提出賠償。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七十六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壹,進行保險詐騙,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保險事故的鑒定人、估價師、證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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