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本意向書為預約合同,其法律效力於本合同簽訂時終止。如果意向書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當事人明確約定了以後訂立正式合同的時間或條件,此時,意向書應認定為預約合同。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如雙方按約定簽署本合同,應視為雙方已按意向書約定履行了簽署本合同的義務,意向書的效力在本合同簽署時已終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