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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的功能

(壹)刑法不同於其他法律的特點:

1.特異性。刑法規定的犯罪及其法律後果;其他法律規定壹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

2.廣泛性。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法益)相當廣泛,壹般的部門法只調整和保護壹定的社會關系。

3.嚴重程度。壹般部門法對壹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但其嚴重程度比刑法規定的處罰要輕。刑法是殺死和抓住被告,而其他法律責任,如民事責任,主要是金錢可以解決問題。

4.刑法是補充的。只有當壹般的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社會關系時,才能得到刑法的保護。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結論:刑法的嚴厲程度不同於其他法律。

(二)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功能實際上是指刑法的功能,具體來說就是刑法在客觀上可能發揮的功能和人們在主觀上希望和追求的功能。刑法的現實或可能的作用。

1.行為規範功能:指刑法使犯罪行為的規範評價明確化的功能。

2.利益保護功能:使刑法具有保護利益不受犯罪和威脅的功能。比如刑法認為男性的性權利不值得保護。

3.自由保障功能(人權保障功能)是保護公民人身自由不受國家刑罰權不當侵犯的功能。使國民有預測自己行為的可能性;

刑法不僅是“好人的大憲章”,也是“罪犯的大憲章”。李斯特

(1)無辜者不予追究;(2)對於有罪的人,不追究其觸犯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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