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離職後扣工資合法嗎?
如果員工正常離職,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那麽克扣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為了避免離職時的損失,可以通過扣發工資的方式進行彌補,賠償員工工資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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