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或者破壞建築物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構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30000元罰款。
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