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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荒地使用權

法律分析:開墾荒地就是開荒。荒地是指壹切可以開發利用和建設但尚未開發建設的土地,主要包括宜農、宜林、宜牧的荒地。狹義的荒地通常是指適合農業的荒地。即適宜耕種但未耕種的土地和已耕種利用但不久即棄耕停耕的土地。前者為生荒地,後者為熟荒地,二者都是農用地中重要的後備土地資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采用公開招標、招標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商定。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直接承包,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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