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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的假行程怎麽處理?

法律解析:疫情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隱瞞真實行程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在疫情防控期間,知道自己有不明原因的發熱、咳嗽、乏力等癥狀,近兩周內曾在疫區旅行、居住或與其他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二是在社區(村委會)、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員調查詢問,或在醫生問診中,上述癥狀或自身居住史、接觸史等。都沒有如實說明,然後被診斷為感染者;三、未接受隔離治療或未采取有效隔離措施,擅自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與他人進行密切接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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