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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蘭水庫征地補償費征收規定

法律分析:1。地面附著物補償。原則上,實施預遷移標準。但考慮到兩次遷移間隔時間較長,市場價格變化較大,對擬搬遷的部分項目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適當調整:(1)房屋補償標準上調55.9%。調整依據為:市統計局提供的1998-2004年七年間的通貨膨脹指數(1559.9%)。(2)葡萄補償標準由之前的100元/株(76200元/畝)下調至30元(22860元/畝)。調整後仍高於超[2003]47號文件規定的10000元/畝的標準。(3)其他項目價格變化不大,對移民生活影響不大,前期補償標準不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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