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做的地契沒有法律效力。新中國成立1949,舊社會制度下的土地關系隨著新中國的成立而被取締,不能再作為現行土地權屬的依據。民國地契在土改前1951有效。土地改革的理由是把集中在地主和富農手中的土地分給貧農和下中農。因此,1951年後的土地承包與解放前的土地承包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土地改革後土地仍屬於原所有者,政府將頒發新的土地證。民國時期的土地承包當然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
土地改革完成後,人民政府將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承認所有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和出租其土地的權利。此後又經歷了土地改革、1957廢除土地私有制等變革,說明民國時期的地契法律效力早已隨著歷史變遷而廢止。在農村土地糾紛中,也有土改時期1957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權證作為證據。壹般來說,根據糾紛情況,這壹時期的所有證明也都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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