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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檢察院是什麽機構?

法律分析:1。東漢至元代設立的中央監察機關:禦史臺,有中國古代官員的簽名。2.明清時期正式簽約的都察院,由前代禦史臺發展而來,壹直沿用到清末。都察院主管監察、彈劾、建議,與刑部、大理寺並稱三司。遇有重大案件,由第三庭共同審理,也稱“第三庭合審”。它不同於現代檢察院履行公訴案件的起訴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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