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企業與業主(用水戶)之間存在供水合同關系。用水戶有權要求供水,供水公司有權相應收取水費。用水戶不履行繳納水費義務或者不按規定繳納水費的,供水公司可以拒絕履行供水義務,即供水公司有權停止供水。
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水費。用水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水戶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水。供水單位依照前款規定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通知供水單位。
供水供電公司在未告知用戶及時繳納欠費的情況下,直接采取斷水斷電措施,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民法典》第656條引用了供水、供氣、供熱合同適用的供電合同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