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修改後的刑法認為是犯罪,所以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改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
(2)當時法律認為是犯罪,修改後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只要這種行為還沒有經過審判或者判決還沒有確定,就應該適用修改後的刑法,即修改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如果當時的法律和修改後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根據修改後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改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這是從舊而輕的原則指從舊。但如果當時的法定刑比修改後的刑法重,則應適用修改後的刑法,修改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這是寬大原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