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單獨審判的案件有:
1。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案件和適用簡易程序送交法院的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訴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依職權的判決程序除外)。
獨任負責制是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形式之壹。法官單獨審理案件並對其承辦的案件負責的審判制度。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它只適用於民事和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非重大、疑難的非訴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基層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第壹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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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條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