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社會組織。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別於企業的基本特征。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壹個新概念。是1996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針對之前的民辦機構概念修改的。即事業單位由國家組織,而非政府組織不應再稱為事業單位。1998 10年6月,國務院頒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界定為社會團體。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由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壹、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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