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公安機關的立案審查通常是在三天之內,但是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最長的立案審查期限是30天,所以公安機關在30天之內進行審查是合法的。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報案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立案通知書。因為只有在取得不立案通知書後,被害人才能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檢察院立案監督。
而基層公安機關對被害人立案,到對犯罪嫌疑人完全判刑,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壹個非常漫長的過程。因為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以被逮捕後還有最長3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積壓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之後需要檢察院批準逮捕,經過審查起訴階段,之後需要移交法院審理。壹個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理,壹般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具體時間需要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來具體判斷。
總之,警方壹般會在30天內有是否立案的結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必須要求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
相關法律法規
《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刑事案件立案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