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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款的引用順序

法律分析:壹些人民法院在引用法律、法令等條文時,條、款、項、目的的順序尚不明確。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刑二號判決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第七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壹款的寫法不夠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第七條和第十四條不是並列的,不需要寫“第壹款”,應該寫成“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第壹款”。現在,我想提請您註意對所引用條款的寫作的以下意見:

壹、引用法律、法令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的順序書寫,即條是款、款是項、目是項。

第二,如果某條下沒有子項,直接分幾項,就不要加“首段”。比如《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第十條只有第(壹)、(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壹款第十項”。

三、過去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如條、款、項、目的另有順序,或用其他文字表示的條款,仍可按文件的用法引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引用法律、法令所列條、款、項、目的通知》。

壹、引用法律、法令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的順序書寫,即條是款、款是項、目是項。

第二,如果某條下沒有子項,直接分幾項,就不要加“首段”。比如《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第十條只有第(壹)、(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壹款第十項”。

三、過去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如條、款、項、目的另有順序,或用其他文字表示的條款,仍可按文件的用法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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