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引用法律、法令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的順序書寫,即條是款、款是項、目是項。
第二,如果某條下沒有子項,直接分幾項,就不要加“首段”。比如《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第十條只有第(壹)、(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壹款第十項”。
三、過去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如條、款、項、目的另有順序,或用其他文字表示的條款,仍可按文件的用法引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引用法律、法令所列條、款、項、目的通知》。
壹、引用法律、法令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的順序書寫,即條是款、款是項、目是項。
第二,如果某條下沒有子項,直接分幾項,就不要加“首段”。比如《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第十條只有第(壹)、(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壹款第十項”。
三、過去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如條、款、項、目的另有順序,或用其他文字表示的條款,仍可按文件的用法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