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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管制刀具”是如何描述的?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角刀、彈簧刀(跳刀)等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根據《公安部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至第七條,管制刀具的佩戴範圍、生產、購買和銷售有法律程序:

1.匕首,除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用裝備配備的以外,必須由地質、勘探等專業獵人和野外作業人員持有,並經縣級以上主管單位認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可持有和佩帶;三角刮刀僅供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工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管制刀具的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應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3.出售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雙方應建立登記制度,以備公安局查驗。

4 .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局)申請辦理《專用刀具購買證》,並購買憑證;軍隊、警察、縣以上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從指定的單位訂購;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到經批準的經銷商店購買。

5.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出售。

受控工具包括以下內容:

(1)匕首、三角刀、三角刮刀、半圓刮刀、侵刀、剝皮刀、羊骨刀、獵刀、彈簧刀;

(2)帶自鎖裝置的單刃和雙刃尖刀或8厘米以上的不可折疊刀體;

(3)武術刀(能削邊)、劍等器械;

(4)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五)其他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的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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