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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時候打擾人了?

夜間擾民時段是指晚上22: 00到第二天早上6: 00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如果妳住在壹級生活區,50分貝以上的噪音就是擾民;如果住在二類生活區,65分貝以上的噪音就是擾民。

雖然現在很多人熬夜,但不代表我們可以肆無忌憚的打擾別人的生活。有些人晚上精神奕奕,大聲放音樂,看電視劇,有時和幾個朋友壹起吃喝玩樂,卻不知道自己制造的生活噪音已經對鄰居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我們應該做有素質的公民,在不打擾別人的情況下,盡力讓自己快樂,而不是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所以晚上大家要有意識的降低噪音,盡量不要讓自己的快樂變成別人的痛苦。畢竟有些人習慣早睡,受不了這些煩人的噪音。

所謂22時至次日6時,只是法律意義上的“夜間”定義。“夜”的噪聲排放標準只比“晝”高。無論是夜間還是白天的噪聲排放標準,都與“噪聲擾民”的認定有關但不壹定相關。也就是說,只要存在與環境不相容的噪聲排放,幹擾了居民,就可以認定為“噪聲擾民”,這樣的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29日起施行。在國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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