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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前開發票有什麽風險?

法律分析:壹是違約風險:有些公司會以“已經用現金付款,發票是證據”為由違約。

2.違約風險防範措施:財務部在審計合同中增加相應條款,明確規定“開具的發票不得作為付款憑證”。如果已經簽訂合同,在開具發票時,對方會開具收到發票的收據,應在發票背面註明“貨款未收”或寫上“發票已付時貨款未付”並由對方簽字。力爭“先收款,後開發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收集發貨、收貨、入庫等書面憑證,並保持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壹致,避免在可能的訴訟中因證據不足而處於被動狀態。在實際工作中,付款擔心拿不到發票,收到發票擔心回不了錢。我讓采購人員把發票發給對方拍照,然後我們收銀員付款的截圖發給采購人員,采購人員發給對方。最重要的是企業要有誠信。企業只有誠信經營,才能發展壯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和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舉報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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