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按規定掛牌扣3分。上路行駛的車輛未按相應規定懸掛號牌的,將被處以壹次扣3分,罰款100元的處罰。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或者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二、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主要違法情形有哪些?
1,號牌安裝形式為反裝、倒置、彎曲;
2.使用外鎖式、內鎖式、電子自動屏蔽式或可更換活動牌照架進行安裝;
3.未使用合法的固定裝置固定號牌;
4.號牌正面被有機玻璃和固定防護裝置遮擋,影響號牌字符的識別;
5.其他標誌安裝在車輛號牌安裝處;
6.當號牌架用於輔助安裝時,號牌架的內緣距機動車登記字符的邊緣小於5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