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應當按照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2.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而訂立的合同中,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買受人與接收標的物有關的權利;
3.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出賣人和租賃物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因出租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解除、確認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買賣合同終止、確認無效或解除時,出租人的損失已得到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