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丟失身份證後,不需要掛失,也不需要登報聲明。居民身份證遺失被他人使用的,由使用者和審查部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遺失身份證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所有使用相關證件的部門都有核對人證壹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才能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
3.冒用他人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擴展數據
遺失身份證補領註意事項:
1.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掛失。
2.公民補領遺失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向公安機關告知了證件遺失的事實,不需要掛失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要求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樣做。
參考數據
人民網-公安部:公民身份證掛失是否沒有必要?對被欺詐使用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