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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訂增加並確認了網上訴訟。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承認線下和線上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修改拓寬獨任審判適用範圍,擴大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案件領域獨任制度適用範圍。在壹些事實清楚、關系明確的普通程序案件中有條件地適用獨任制,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修改完善電子送達制度,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收到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要求提供紙質文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活動中的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案件;

二、交付方式有:

1.直接發貨;

2.留置服務;

3.委托服務;

4.郵寄送達;

5.公告服務;

6.電子交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網上進行的民事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

(壹)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案件;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新的或者復雜的案件;

(五)依法應當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單獨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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