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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均須辦理施工許可證。

除以下幾類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外,其他工程均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投資3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

2、作為文物保護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建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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