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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的判決和駁回起訴的裁定之間的區別。

駁回起訴決定與駁回起訴裁定的區別:適用目的不同,適用法律規定不同,判決形式不同,適用階段不同。

法律分析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發現訴訟請求或者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或者訴訟時效結束後沒有中止、中斷、延長的理由,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或者依法不受保護的請求。駁回起訴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確認,采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是判決的形式。駁回起訴壹般適用於人民法院立案後的訴訟開始階段。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審理完畢的訴訟。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得就同壹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的,已交納的訴訟費全部退還,裁定駁回起訴的,已交納的訴訟費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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