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閉幕。壹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附件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新修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附件二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和表決辦法》,自3月3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壹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
第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