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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規和版權

法律主觀性:

版權不包括發表權,但包括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權、復制權和發行權。出版權屬於圖書出版者,是壹種鄰接權。圖書出版者行使權利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著作權屬於作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以著作權的使用權也屬於作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著作權使用權是指作品的人身權和作品的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使用權可以通過許可、繼承、贈與、轉讓等方式取得。權利人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作品使用權,均不得侵犯原作者署名、修改或者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如下:1。著作權法在相關章節條款中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著作權法和合同取得著作權的人,不得侵犯作者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和獲得報酬的權利。2.用戶通過許可獲得版權的獨占許可權。用戶允許第三方使用使用權的,必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三、出版社取得使用權後,享有專有出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圖書出版者根據合同約定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出版社取得的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社在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和使用範圍內,對同壹語種的圖書的原版、修訂版和刪減版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是,出版社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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