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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諒解書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第壹,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當然,出具諒解書的人可以宣布撤回,但可能會有很多結果。因為諒解書主要是作為人民法院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量刑的參考依據,諒解書的法律意義在於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被害人對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損害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通常,這種理解是在獲得補償的基礎上自願做出的。第二,所以如果被害人壹方與被告人壹方就賠償達成協議,獲得賠償,出具了諒解書,然後又反悔,要求撤回諒解書,人民法院可能會認為被害人壹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會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當然也可能會認為諒解書已經撤回,所以不會基於這壹方面從輕處罰。但如果雙方僅達成協議,先出具諒解書,而被告方事後未按約定支付賠償,被害方請求撤回諒解書的,應當認定雙方未達成賠償協議,被害方未能諒解被告,人民法院對此不予從輕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引起民事糾紛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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