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三十四條建設用地邊界線沿線的建築物,根據相鄰地塊的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相鄰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批準或者選址意見已經出具的,根據規劃性質確定建築間距,並按照所確定建築間距的0.5倍退讓。
(2)相鄰地塊為既有建築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總平面圖已批準的,按照既有建築或者所在建築確定建築間距,並予以退讓。
(3)相鄰地塊為其他情形的,按照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性質確定建築間距作為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性質,按照所確定建築間距的0.5倍進行退讓。
第壹百三十五條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築物不得占用紅線和綠線,並退讓。有綠線的,退讓綠線的距離不得小於5米;沒有綠線的,與退讓紅線的距離不得小於8米。
第136條。商業、娛樂、體育、展覽、辦公、學校、大型商場等人流、車流量較大的新建建築,其主要出入口壹側有綠線的,距綠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0米;如無綠線,距紅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5m。
第壹百三十七條公共建築底層部分架空並向社會提供開放空間的,紅線與綠線之間的距離可以適當減小,但紅線與綠線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規定距離的0.6倍。
第壹百三十八條建築物的水平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紅線和用地邊界。
第壹百三十九條建築物的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圍護設施不得超出用地界線和道路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