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的職責主要包括。
(1)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2)委托非營利性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並及時核實處理。
(五)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6)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七)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8)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九)搬遷費應當支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應當支付給被征收人或者提供周轉房。
(10)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
(11)補償協議訂立後,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應當依法提起訴訟。
(12)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不能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13)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