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證制度的解釋》。
第二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保證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保證責任的,關於保證獨立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關於保證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金融機構出具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當事人約定特殊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超過債務人責任範圍,保證人主張僅在債務人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證人的責任超過債務人的責任範圍,保證人向債務人主張賠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