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於2007年8月3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6月30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有七章70條。
妳現在看到的是,立法原意不是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而是制定突發事件法,包括極端形式的突發事件和普通形式的突發事件管理。緊急狀態法的起草源於2003年的非典疫情和2004年的修憲。
擴展數據
主要內容:
第壹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應急處置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
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適用本法。
文章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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