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周歲以下: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完全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至於違反民事法律,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未滿18周歲的為不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法定監護人壹般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至於違反行政法律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